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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1-3 條
原債權確定前,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
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。
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1- 3 條
原債權確定前,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
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。
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