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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81-16 條
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,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,
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,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
係之人,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,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81-16 條
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,於實際債權額超過最高限額時,
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,或其他對該抵押權之存在有法律上利害關
係之人,於清償最高限額為度之金額後,得請求塗銷其抵押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