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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75-1 條
為同一債權之擔保,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,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,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,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75- 1 條
為同一債權之擔保,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,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,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,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