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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73 條
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
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73 條
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
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73 條
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
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,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
,其約定為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