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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70 條
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70 條
抵押權,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