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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7 條
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但不得以其
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虛偽意思表示,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,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87 條
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無效。但不得以其
無效,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虛偽意思表示,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,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