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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69 條
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,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
響。
前項規定,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69 條
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,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
響。
前項規定,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69 條
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,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
響。
前項規定,於債務分割時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