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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63 條
抵押權之效力,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,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
然孳息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63 條
抵押權之效力,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,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
然孳息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63 條
抵押權之效力,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