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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62-1 條
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,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。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
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,亦同。
前項情形,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,並依質權之規定,行使
其權利。
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
第 862- 1 條
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,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。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
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,亦同。
前項情形,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,並依質權之規定,行使
其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