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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9-5 條
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,於前二條準用之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9- 5 條
第八百五十一條至第八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,於前二條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