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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9-2 條
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,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9- 2 條
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,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