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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9 條
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,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
求,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,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。
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9 條
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,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
求,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,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。
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59 條
地役權無存續之必要時,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之聲請,得宣告地役權消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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