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,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。但不動產役權之 行使,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,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。
供役地經分割者,地役權就其各部分,仍為存續。但地役權之行使,依其 性質祇關於供役地之一部分者,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