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7 條
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,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。但不動產役權之
行使,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,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7 條
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,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。但不動產役權之
行使,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,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57 條
供役地經分割者,地役權就其各部分,仍為存續。但地役權之行使,依其
性質祇關於供役地之一部分者,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