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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6 條
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,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。但不動產
役權之行使,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,僅就該部分仍為存
續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6 條
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,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。但不動產
役權之行使,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,僅就該部分仍為存
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56 條
需役地經分割者,其地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,仍為存續。但地役權之行使
,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地之一部分者,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