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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53 條
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3 條
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53 條
地役權,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,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