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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1-1 條
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,其後
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,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1- 1 條
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,其後
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,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