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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1 條
稱不動產役權者,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、汲水、採光、眺望
、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1 條
稱不動產役權者,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、汲水、採光、眺望
、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51 條
稱地役權者,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