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3 06:17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50-2 條
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,除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者外,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
。
前項終止,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。
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,於農育權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
準用之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50- 2 條
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,除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者外,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
。
前項終止,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。
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,於農育權以造林、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
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