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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49 條
(刪除)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49 條
(刪除)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49 條
永佃權人讓與其權利於第三人者,所有前永佃權人對於土地所有人所欠之
租額,由該第三人負償還之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