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46 條
(刪除)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46 條
(刪除)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46 條
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,除另有習慣外,土地所有人得撤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