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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42 條
(刪除)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42 條
(刪除)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42 條
稱永佃權者,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。 永佃權之設定,定有期限者,視為租賃,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