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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41-5 條
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,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,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41- 5 條
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,其後設定 物權之權利行使,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