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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41-2 條
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、收益權利之人,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。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,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, 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。 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41- 2 條
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、收益權利之人,約定相互間 使用收益之限制。其約定未經土地所有人同意者,於使用收益權消滅時, 土地所有人不受該約定之拘束。 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