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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38 條
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
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8 條
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。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
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約定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,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38 條
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。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,不在此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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