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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37 條
地上權人,縱因不可抗力,妨礙其土地之使用,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
金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37 條
地上權人,縱因不可抗力,妨礙其土地之使用,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
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