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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36-2 條
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,為土地之使用收益;未約定
使用方法者,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,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。
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6- 2 條
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,為土地之使用收益;未約定
使用方法者,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,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。
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