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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36-1 條
土地所有權讓與時,已預付之地租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6- 1 條
土地所有權讓與時,已預付之地租,非經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