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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34 條
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,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4 條
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,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34 條
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,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。但另有習慣者,不在
此限。
前項拋棄,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