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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33-2 條
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者,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
畢時,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3- 2 條
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,未定有期限者,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
畢時,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