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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832 條
稱普通地上權者,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32 條
稱普通地上權者,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32 條
稱地上權者,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 用其土地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