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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27 條
依法律規定、習慣或法律行為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
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
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,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。
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827 條
依法律規定、習慣或法律行為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,
而共有一物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
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,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。
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27 條
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,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,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
者,為公同共有人。
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,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