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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21 條
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,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,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21 條
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,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,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