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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18 條
各共有人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
用收益之權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818 條
各共有人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
用收益之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18 條
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,對於共有物之全部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