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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16 條
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,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償還價額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816 條
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,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償還價額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16 條
因前五條之規定,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,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
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