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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806 條
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招領人、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,保管其價金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806 條
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招領人、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 或逕以市價變賣之,保管其價金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806 條
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,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 賣之,而存其價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