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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00-1 條
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,於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不動產役權人、典
權人、承租人、其他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。
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
第 800- 1 條
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,於地上權人、農育權人、不動產役權人、典
權人、承租人、其他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800- 1 條
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,於地上權人、地役權人、典權人、承租人、
其他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