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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80 條
前條契約相對人,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,催告法定代理人,確答是否承
認。
於前項期限內,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
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
第 80 條
前條契約相對人,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,催告法定代理人,確答是否承
認。
於前項期限內,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