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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96-2 條
前二條規定,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96- 2 條
前二條規定,於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