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,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,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,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。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,不適用之。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