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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95 條
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,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,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
者,鄰地所有人,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95 條
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,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,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
者,鄰地所有人,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