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93 條
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、蒸氣、臭氣、煙
氣、熱氣、灰屑、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,得禁止之。但其
侵入輕微,或按土地形狀、地方習慣,認為相當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93 條
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、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、蒸氣、臭氣、煙
氣、熱氣、灰屑、喧囂、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,得禁止之。但其
侵入輕微,或按土地形狀、地方習慣,認為相當者,不在此限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93 條
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、蒸氣、臭氣、氣、熱氣、灰屑、喧囂
、振動、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,得禁止之。但其侵入輕微,或按土地
形狀、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