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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92 條
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,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
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,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。但因而受損害者,
得請求償金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92 條
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,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
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,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。但因而受損害者,
得請求償金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92 條
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,營造或修繕建築物,有使用其
土地之必要,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。但因而受損害者,得請求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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