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民法 第 791 條
土地所有人,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,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,尋查取回。 前項情形,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,得請求賠償。於未受賠償前,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91 條
土地所有人,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,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,尋查取回。 前項情形,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,得請求賠償。於未受賠償前,得留置 其物品或動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