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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82 條
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、減少或污染其水者,得請求損
害賠償。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,並得請求回復原狀;其不能
為全部回復者,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。
前項情形,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,或被害人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
償金額或免除之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82 條
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、減少或污染其水者,得請求損
害賠償。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,並得請求回復原狀;其不能
為全部回復者,仍應於可能範圍內回復之。
前項情形,損害非因故意或過失所致,或被害人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
償金額或免除之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82 條
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,對於他人因工事杜絕、減少或污穢其水者,得請求
損害賠償,如其水為飲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,並得請求回復原狀。但不
能回復原狀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