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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76 條
土地因蓄水、排水、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、破潰、阻塞,致損害及於他人
之土地,或有致損害之虞者,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,為必要之修繕
、疏通或預防。但其費用之負擔,另有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76 條
土地因蓄水、排水或引水所設之工作物破潰、阻塞,致損害及於他人之土
地或有致損害之虞者,土地所有人應以自己之費用,為必要之修繕、疏通
或預防。但其費用之負擔,另有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