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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72 條
前五條之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,準用之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
,亦同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72 條
前五條之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,準用之。於已登記之不動產
,亦同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72 條
前四條之規定,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