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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69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,
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69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,
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69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,得請求登
記為所有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