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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68-1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五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占有之始
為善意並無過失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68- 1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五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占有之始
為善意並無過失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