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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 第 768 條
以所有之意思,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,取得其所有 權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68 條
以所有之意思,十年間和平、公然、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,取得其所有 權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68 條
以所有之意思,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,取得其所有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