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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民法 第 764 條
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拋棄而消滅。
前項拋棄,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
上之利益者,非經該第三人同意,不得為之。
拋棄動產物權者,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。
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修正
第 764 條
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拋棄而消滅。
前項拋棄,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
上之利益者,非經該第三人同意,不得為之。
拋棄動產物權者,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。
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
第 764 條
物權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因拋棄而消滅。